2011年7月14日,周女士和女儿两人到青岛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承德五日游,两人共交了3300元旅行费。周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上面标注“如果旅行社不能单独成团,则采用拼团方式出游,转至青岛某国际旅行社,同时由这家旅行社投保。”
7月17日下午5时40分,他们乘坐的大巴行驶至一盘山公路时,大巴突然翻入路边沟中。周女士认为合同中标注了由某国际旅行社帮助其投保,并且实际出团也是和其他旅行社拼团,由该国际旅行社统一组织。因此发生意外以后,应当由接收报名的旅行社和该国际旅行社共同承担责任。
庭审时旅行社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上面写着 “已收周女士2人旅游费3300元,请贵社负责投保旅游意外险”,单据上还盖有该旅行社的业务专用章,以此证明旅行社是代替某国际旅行社招收的客人,同时周女士也提到,除了保险外,出团的导游也是国际旅行社派出的。对此,国际旅行社认为自己和给周女士报名的旅行社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收到旅行社交来的旅游款项,也没有给周女士办理个人旅游意外险,出游的导游更不是国际旅行社安排的。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周女士按照约定交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就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旅游项目,并保证周女士在旅游中的人身安全。现在周女士发生意外,当时接收报名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不管是合同上还是旅行社提供的书面单据上,都没有国际旅行社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两个旅行社之间达成协议,也不能证明国际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国际旅行社对周女士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给周女士报名的旅行社需退还3300元旅游费,同时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周女士误工费3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