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从严打击“诈弹”犯罪
www.seelvyou.com     2013-05-29 09:27: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常常遭遇“认定难”,比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关系等问题认识不够统一,从而影响了对犯罪的依法及时打击。为了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最高检有关部门特地选编了3个典型案例。

  案例

  编造传播“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短信获刑

  被告人:李泽强(原系北京欣和物流仓储中心电工)

  案情:2010年8月4日,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未上诉。

  检方点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晚点获刑

  被告人:卫学臣(1987年出生,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

  案情:2010年6月13日,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他人说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

  法院判决: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检方点评: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财获重判

  被告人:袁才彦

  案情:2005年1月24日,袁才彦拨打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徐汇店的电话,编造已经放置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以不给钱就在商场内引爆炸弹自杀相威胁,要求该店在1小时内汇款5万元。随后,袁才彦又相继拨打福州市新华都百货商场、上海市铁路局春运办公室等机关、企业电话,以放置炸弹、引爆炸弹等手段威胁要求对方汇款。

  法院判决: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才彦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点评: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关键词:最高检 诈弹犯罪 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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