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省存在个别地方转让抵押、过度开发文物等问题,造成部分极为重要的文物古迹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文物保护形势严峻。
意见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公布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
省政府每2年开展1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缓冲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依法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旅游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作为文物旅游景区评级、达标和监管的刚性要求,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文物部门也要建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开展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其经营性收入的5%-10%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的抢救保护、日常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