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则、立项和编制、衔接和论证、报批和发布、实施和责任等方面对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进行统一,对规划管理进行完善,以提高规划质量。
《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办法》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办法》强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和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应在规划报批前,委托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办法》还就健全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订年度执行计划、加强规划实施评估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