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官网发布针对《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国内机构安排外籍驾驶员飞行时,在外籍驾驶员没有汉语通话资格、驾驶员执照上有相关运行限制时,应当保证其机组具有与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地面勤务人员进行通信联系的能力。
据悉,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适用于持有现行有效的外籍驾驶员执照,申请在我国飞行运行的外籍驾驶员,以及雇佣外籍驾驶员参与飞行运行的机构。外籍驾驶员执照的颁发国应当是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并且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中国公民持有外籍执照需换发中国执照的,不适用本规定。
外籍飞行员申请人应先在经局方批准的体检机构体检并获得适合于所申请的驾驶员执照的体检合格证、持外籍驾驶员执照原件在局方批准的考试点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飞行人员 ICAO 英语等级考试(4 级或以上,外籍驾驶员执照上已有 4 级以上签注的可以免考)、获取执照确认函,然后向局方递交执照申请材料,局方审查合格后指派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无须实践考试)。
申请人须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其原执照颁发当局证实其所持执照真实有效性,并获得飞行标准司的确认函。对于执照颁发国安全监察审计(简称 USOAP)存在立法、组织机构、执照颁发、运行和事故调查任意一项未达到全球平均水平的,暂不受理确认函和执照申请。对于执照颁发国仅航空导航服务、适航或机场项目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的,航空运营人应谨慎评估申请人技术能力,确保其技术能力满足运行需求。
拟雇用外籍驾驶员所在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民用航空背景调查的规定,对其所雇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按规定将背景调查材料报送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雇用手续。雇用机构应当对所雇用的外籍驾驶员背景情况的持续符合性负责。
外籍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用航空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空防安全。对于确定外籍驾驶员涉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安保类规章的,其所在机构应当在 5 日内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并在查清事件情况后 5日内将最终报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发生民航安全保卫事件的,应按照《民用航空器安全保卫事件信息管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机构安排外籍驾驶员飞行时,在外籍驾驶员没有汉语通话资格、驾驶员执照上有相关运行限制时,应当保证其机组具有与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地面勤务人员进行通信联系的能力。当缺乏此种能力时,国内机构应当在飞行机组中配一名执照上具有飞行人员 ICAO 英语等级 4 级或以上签注且无汉语通信限制的机组成员。该飞行机组每一成员应当接受过同一经批准训练大纲的训练,熟悉驾驶舱资源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正常、不正常和应急情况下机组成员职责分工和程序;或者在航空器上增派通过飞行人员 ICAO 英语等级考试取得 5 级或以上的翻译人员。
当此新意见生效后,原《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 2012[60]号)同时作废。
此次还公布了征求意见的联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3月22日前反馈至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系人:程女士 电话:010-64091404,邮箱: fcl@ca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