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10月15日消息,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省旅游委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旅游价格行为规则(试行)》(黑价规〔2018〕7号,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自11月1日起实行,全文共19条,规定了旅游价格的定价形式、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依据和原则,明码标价规定及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行为规则等;特别是,专门条文规定了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欺诈行为等的规制。与此同时,《规则》强化了景区管理单位及相关经营者监督管理约束实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责任,对在线旅游价格标示进行了规范,还规定了“行业自律”“纠纷调解机制”等内容,并在专门条文列举14项禁止行为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旅游价格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指引。
《规则》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特别明确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旅游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旅游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费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在景区门票价格方面,《规定》强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应实行“一票制”;将不同旅游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规则》称,旅游景区门票应单独进行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强制捆绑搭售,充分保障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具体来看,《规则》禁止从事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捆绑搭售行为包括:强制要求旅游者购买各种人身保险和旅游保险;强制将景区交通运输与景区门票捆绑销售;强制或变相强制捆绑搭售,剥夺旅游者自主选择权的其他行为。
《规则》还称,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门票及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约谈制度,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等情况,由价格监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整改。
此外,《规则》还从价格行为监管的角度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导致的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具体来看,《规则》第十二条在明确要求旅行社发布旅游产品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等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倡导旅行社推出“纯游团”、“纯玩团”等旅游产品,细化不同类型旅游产品的价格内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该条第四款明确“旅行社不得有利用不合理低价等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诱使旅游者与之交易,出行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游者购物及其他消费的价格欺诈等行为” ,为制止因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导致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欺客宰客、秩序混乱等问题作出了执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