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以来,已经有近两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快递、互联网、交通、运输和酒店业等实名制工作更加扎实。对于不遵守实名制规定的违法者,警方开出“反恐罚单”也有不少了,“反恐罚单”本不是什么新词,但是,由于近日河南漯河、黑龙江佳木斯、江苏、湖北武汉等警方相继开出首张“反恐罚单”,罚款数额在1万到20万左右,而且多张是开给酒店行业的,这事遂再次引起关注。
所谓“反恐罚单”,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反恐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行为作出的处罚。
被罚酒店多“屡教不改”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反恐罚单”在酒店行业相对较多,原因大都是,酒店没有落实客人实名登记:
9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万友风庭武汉云旅酒店被江岸公安分局罚款10万元。
10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莱斯酒店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0万元。
12月1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东方宾馆被罚11万元。
12月16日,河南省漯河市一酒店被罚款10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接到如此巨额的“反恐罚单”,也不是一次不登记客人信息就能得到的。一般情况下,在民警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类似事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小额行政罚款,如果再次发现,会下达《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若未按照整改要求进行认真整改,这时候才是“反恐罚单”上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换言之,“反恐罚单”不是随便开的,主要针对屡教不改者。
其实,住宿实名制已经是常识,如此处罚,着实不冤。
罚单不意味恐怖行为 不服可上诉
虽然“反恐罚单”数额不小,但都有法可依。以12月16日漯河案件为例,警方的依据主要是,《反恐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酒店1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酒店直接责任人黄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其实,各地“罚单”案件依据较多的就是这“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有点绕,简单来说,具体到酒店业,就是不登记客人有效身份信息,就让入住的,先改正,拒不改正的,酒店和责任人都要被罚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据此开出的“反恐罚单”是行政处罚,收到“反恐罚单”也并不意味被处罚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处罚不服还可上诉。今年4月,新疆石河子某宾馆主要未对三名客人登记,主要负责人分别被10.5万元和0.4万元罚款,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处罚,这也成为我国首例“反恐罚单”行政诉讼案件。
梳理酒店行业被罚的案件的时候,罚款金额虽然较大,但都在法律规定的最低线或者稍微多一些,公开的案件尚未见顶格处罚的案例。其实,处罚并不是目的,是为了让酒店行业更规范,消除社会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