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几类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办法》要求,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