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您的出行感觉舒心了吗?
2014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开局良好,但在配套法规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市场秩序治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法律实施后旅游行业增收2万亿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执法检查的报告时表示,旅游法实施后,我国旅游服务水平有所提升。景区、游览区、旅游住宿接待能力提升,交通条件进一步改善,各项旅游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以来有关“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的投诉和恶性事件有所减少,长假期间投诉电话数量明显减少。
同时,旅游市场规模有所扩大。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国内旅游27.29亿人次,同比增长10.8%;出境旅游8544万人次,同比增长16.7%;旅游总收入2.46万亿元,同比增长14.9%。
自从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旅游法,这部法律便承载了旅游行业太多的良好期盼,人们一直希望能够通过这部法律来终结种种旅游乱象。然而,法律实施一年来,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
法律威慑不够,还是执法不严?
旅游法实施后,黄金周期间,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等不和谐事件让这部法律遭遇尴尬,是法律的威慑力不够,还是执法不严?
张平在报告中分析,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是原因之一。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规划执行评估、景区开放、景区流量控制、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关键性制度,均未出台。
据了解,旅游法实施一年来,全国31个省(区、市)的旅游条例,虽然多数制定了修改工作计划,但目前只有云南、海南两省完成修订。很多地方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规章与旅游法不一致,尚未及时修改。
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主体对旅游法的理解不到位、执行存在偏差,影响了旅游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建议,尽快修改有关的条例。“针对游客不文明现象,旅游法第3章有8条14款关于游客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属于鼓励性的或者提倡性的,如果没有做到或者违反了,没有规定罚责,希望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黄细花说,这样不仅旅游部门有法可依,对游客也是一个约束。
门票价格无序上涨,真的没辙吗?
参加了旅游法执法检查的尹中卿委员说:“我们到一个省会城市调研,这个城市有很多景区都是公共资源或者是老祖宗留下的文物、古迹。当地算了一笔账,要想把这个城市所有景区逛完,门票需要2000多元。仅门票花费就已相当于到东南亚旅游的费用了。”
尹中卿说,旅游法规定门票涨价提前公示,还规定了主要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景区门票调价要听证。国家发改委专门发出通知,要求门票三年内可以进行评估,也就是说三年不能涨价,但是现在变成三年必涨,过三年就涨一轮,轮番涨价。全国175个5A级景区前些年门票平均不到50元,现在平均已经达到109元。门票低于60元的5A级景区不到30%,高于200元的景区越来越多。
委员们分析认为,景区门票价格无序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过分地依赖“门票经济”,导致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场所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吴晓灵委员说,按照我国预算法规定,所有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都应纳入到预算范围之内,要公开透明。而我国很多景点都是政府投资的,她建议加强财务公开和监督。
针对利用涨价控制客流的主导思想,吴晓灵建议推行门票预约制度。马馼委员则提议对景点门票涨价开展专项治理,对涨价行为实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加强监管。
导游缘何想方设法拿回扣?薪酬问题不容忽视
在旅游行业工作二十几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叶文智发现,旅游法的一些规定并未得到执行。比如,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地向导游支付,等等。
导游薪酬问题也引起庞丽娟委员的关注。“我了解到,现在一些大的旅行社也很少跟员工签订比较稳定的劳动合同,导游普遍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从导游自身来说,他就要从他带的团里想方设法地拿到回扣。这一方面有导游自身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也跟导游合理的薪酬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庞丽娟认为,薪酬待遇是根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关键,应当尽快建立起合理、可行的导游薪酬制度。
乔晓阳委员说,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导游的所作所为,比如强买强卖、零负团费、宰客等。但再往下追问,导游没有固定稳定的收入,跟旅行社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正常薪酬,只能通过这种手段来维生。
关键是怎么解决?乔晓阳说,报告中有一些原则性意见,比如加强导游权益保障,确保旅行社聘用必要的导游,建立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导游薪酬机制,等等。他希望有关部门在导游的薪酬问题上想点办法,因为广大导游的薪酬问题解决不好,旅游市场的秩序就整顿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