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旅游局了解到,该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发展旅游业从交通、税收等多个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知明确规定,旅游汽车公司的高档旅游汽车,凡达到保有量在100辆以上、每辆车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旅游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性质的旅游景点(区)经营收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除此以外,财政、环保、国土等部门对旅游业的发展都有相关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