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往旅游消费纠纷中,旅游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的情况,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对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而对旅游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的行为则做出了严格规范。对此,行业内有种声音认为,《旅游法》只保护旅游者,不保护旅游经营者。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认为,这是对《旅游法》的另一种误解。《旅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里即明确指出,“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杨富斌指出,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这是法律要求的基本正义。只是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时,法律才着重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当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管是来自旅游者的侵害,还是来自更为强势的其他个人或企业的侵害,《旅游法》同样对旅游经营者予以保护。
所以,《旅游法》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可以免责;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旅游者应当与旅游经营者分担经济损失等。
同时,因为《旅游法》明确了国家在旅游安全、旅游救助、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信息提供等各方面的责任,对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对旅游事业的促进和支持,最终也是对旅游经营者的最大支持和保护。
“没有国家的政策、资金、人员培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支持,旅游业要做大做强是不可能的。”杨富斌表示。
此外,在旅游纠纷解决方式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来看,对旅游经营者其实有许多相关的保护性规定。《旅游法》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参照和吸收了其中相关的规定,且该《规定》在《旅游法》实施之后仍然有效,这对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有益的。
同时,还有人认为,《旅游法》只是《旅行社条例》的扩大版,或者只是一部《旅行社法》,杨富斌指出,这种理解也是不全面的。
不仅现行《旅游法》中对国家的旅游规划和促进政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旅游景区和饭店的经营和服务也有许多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以后进一步完善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不能期望一部旅游法律就能把旅游业中的所有问题都包罗无遗,一劳永逸地解决旅游业中的所有问题。”杨富斌坦诚,但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首部《旅游法》的实施和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旅游法律制度也一定会逐步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