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立法规范可期 管理者更要“洁身自好”
www.seelvyou.com     2013-09-11 14:56:53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不久,人们翘首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于正式出台。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现在全家出游,有的景区一张通票就要一二百元,相当于一般人两天的工资。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对我这样的低收入人群来说真是玩不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的张先生一直计划出游,可迟迟未动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销太大。

  “五一”临近,“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3年解禁”期。据了解,上次不少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间为2008年左右,自今年初,不少景区纷纷涨价。近日,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

  就在《旅游法》通过的当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五一”节期间或前后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其中,5A级景区60家,4A级景区约350家,3A级及以下景区约800家,优惠幅度约20%。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四星级海景房,实际却是正在参加四星级评比的三星级酒店。”王清香对刚刚经历的一次旅游极为不满,“一下车导游就带我们去购物,卖场中大部分商品大降价,我们买回来和市场一对比,才知道这些打折商品不仅价格高,质量也差。”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另外,有的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并对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各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这会对旅游市场产生正面影响。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调整。”杜一力说。

  携程网副总裁郭东杰说,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不法经营行为将被淘汰出局,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零负团费”、低价购物团将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明显加大,市场有望回归良性竞争轨道。

  旅游网商须晒“资质”

  “我想去马尔代夫,可在网上看到的线路价格都不相同,不知哪个靠谱?”这几天,准备在网上预订旅游线路的张先生发现,很多旅游网站都在搞促销,价格超便宜。张先生算了一下,发现能省下不少费用,但又担心这样的低价旅游会降低旅游品质。

  记者也在网上看到,一些团购网站打出“仅222元,享价值2760元云南6天5夜游套餐”,其中包括昆明、大理、丽江、温泉SPA,包吃包住包门票等一切费用,着实吸引人。近年来网络旅游销售发展迅速,通过网络预订旅游产品成为部分旅游者的首选,但很多消费者也担心受骗。

  对于“网络旅行社”信息公示,旅游法在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同时,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旅游产品日益丰富,网上预订旅游线路将逐渐火热,尤其是各种价格低廉的“网络团购旅游”。但带来的问题是,快速发展的网络旅游市场同时也存在欺骗诱导旅游者、诚信缺失的现象,目前“黑中介”、“黑旅行社”的旅游网站很多。旅游法规定在网上公示网络旅游商的资质有助于消费者进行辨识,同时也是对网络旅游商信用品质的考量。专家提醒,参加网购旅游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及“证照”是否齐全。交款后要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并与合法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管理者更要“洁身自好”

  对于旅游管理者的职责,旅游法也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旅游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如部分旅游主管部门不只是检查与违法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

  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有业内人士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还有的主管部门每年向导游索取培训费,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培训活动;一些主管部门借监督检查的名义吃、拿、卡、要,或是随意检查等,都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财政拨款单位,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全国人大常委、著名法学家陈斯喜指出,现实中,有些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一些购物商店,要求旅行社导游必须带游客到这些商店购物。据了解,旅游部门要求指定到一些商店购物的情况,往往是与旅游部门或者是旅行社从业者有利益关联的商店。旅游法对这些方面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相信随着旅游法的实施,以上情况将得到逐步改变。”陈斯喜说。

关键词:旅游法 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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