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禁止零负团费和强制购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www.seelvyou.com     2013-09-04 10:55:00    来源:中国旅行社协会    点击: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禁令性规定,也是本法为打击零负团费、净化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拳武器,为本法的新设规定。本条三个条款的逻辑关系是,第一款是本条的核心和关键,依据第二款约定的购物活动其实质不得违反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款是违反第一、二款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法第98条则规定了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最高罚幅为30万,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的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罚2万,没收违法所得,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款旨在颠覆旅行社现行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禁止旅行社从“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获取任何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弥补线路低价带来的利润损失。第一款的含义是旅行社的旅游线路产品卖价不得以零付利润抢夺市场。就是说,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利润只能从线路产品卖价中来,任何其他途径的主营业务利润所得(包括购物与自费项目的回扣、向导游领队索取的“人头费”、因要求导游领队承担部分团队开销而省下的开支等)均为不正当利益,属违法行为。要正确理解本款“不合理的低价”的含义,众所周知,根据经济学的原理,产品的卖价等于成本加毛利,而旅游线路的主要成本构成一般是吃住行游这四项包价旅游服务必备要素的采购价之和。如果说此四要素的供应商为奖励旅行社给予大量客源等贡献,对个别团队给予大幅度的折扣或免收费用或者旅行社为扩大宣传目的将市场推广费用打入个别团队成本导致的团队成本的大幅降低,这属于合理;但是如果通过供应商长期“赞助”致使某项要素(如观光汽车等)采购价格长期缺项(如为零等),或者卖价明显低于本法第111条第三项法定的包价旅游服务四大必备要素(吃、住、行、游)的市场散客公布价的5折的,则属于“不合理的低价”。

  关于第二款的规定,汪洋副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消费等所属于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本款的“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当地公众与旅游者购物同价且不向旅行社返还回扣的大型商店除外)。“指定”指旅游行程与购物自费安排在行程单上硬性捆绑,旅游者无分解和单项选择权的情形。鉴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含行程单)属于格式合同,旅游者无法也无权修改,因此,在其上提出购物和自费安排属于指定行为。因此,第二款的含义是,旅行社不得在旅游主合同(含行程单)中以任何方式做出任何购物和自费的安排(说穿了,主合同及所附行程单必须纯玩);但是旅行社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由营业员或者在旅游途中有导游员与旅游者另行协商并另纸签订购物自费补充协议(其中购物不得安排前往“具体购物场所”)。但是,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拒签购物自费补充协议而在旅游合同中加价,也不得因为旅游者签订了购物自费补充协议而降低旅游线路价格,否则涉嫌诱骗。有一点需要注意,为了避免出现第二款规定的“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出现,在全团游客未签齐购物自费补充协议,尤其是不能妥善安排不签补充协议游客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安排。

  因此,依据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购物活动,如果是在“不合理的低价”的线路产品中或其实质属于“指定”或者安排前往“具体购物场所”的,都属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本法第98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约定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必须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的必须在合理以上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关于第三款的规定,该款执行的前提是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违反了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因此,合法的购物安排中如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本款及本法的第98条不适用。但由于该购物是旅行社按约安排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旅行社有协助旅游者退换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怠于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有些景点景区出口处设有购物店,只要没在购物补充协议中约定进入,一般不算。但为稳妥起见,最好在主合同或行程单上明确载明该景点景区出口商店不属于购物安排,行程单也不要安排在该店的停留时间。

  关于景点与购物点的界定,参观体验店、生产作坊企业时需要慎重,按照一般常理,景点景区只能向旅游者出售零食、饮料或者小件工艺纪念品等商品。因此如果体验店、种植园、生产作坊等企业在接受参观时推销本企业的主营产品,其行为符合“具体购物场所”定义特征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购物安排。

关键词:旅游法 零负团费 强制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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