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正式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现了多处积极变化。
变化1 签证种类由8类增至12类
为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8个类别的基础上,增设M字、Q字、R字、S字4个类别,同时,根据外国人入境停留时间长短,对J字等四类签证做了进一步细分,并分别以阿拉伯数字“1”和“2”进行标识,外国人在华停居留签证种类由原来的8类调整至12类。其中,新增设的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同时,新的分类对原F字和原L字签证进行了更细致的拆分,从原F字签证中分解出M字(贸易)和X2字(短期学习)签证,从原L字签证中分解出Q1字(家庭团聚)、Q2字(短期探亲)、S1字(长期私人事务)和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分别签发给来华从事商贸、探亲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人员。
变化2 R字头人才最多可获5年有效期签证
为加大对国际人才的吸引力度,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增设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比如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等。《条例》规定,申请R字(人才)签证,应当符合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需在华长期居留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接申请换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每次停留180天的多次签证或申请有效期五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变化3 延长签证期限不注销原签证
《条例》在外国人签证延期方面做出调整。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原来境内签证延期,是注销原签证,重新签发一个签证,申请人境外申请次数、期限随之作废。新《条例》实施后,在华外国人可以仅延长签证的停留期限,不注销原签证,不改变原签证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签证入境。
变化4 凭受理回执可合法停留
此外,《条例》还为在华外国人变更停留事由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等情形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变化5 人道原因紧急入境可申办短期探亲签证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条例》实施后,可以申请的签证种类增加为7类,分别是:C字(乘务)、F字(访问)、团体L字(团体旅游)、M字(贸易)、Q2字(短期探亲)、R字(人才)、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