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关于宣传贯彻《旅游法》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暨2013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今年“十一”是《旅游法》正式实施之日,也是《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黄金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全国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于9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旅游法》旅游市场大检查暨2013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任务
1.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2.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4.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5.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6.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7.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8.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9.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10.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1.本次旅游市场大检查的时间为9月22日—10月7日。
2.10月15日前,各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本省(区、市)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3.国家旅游局将通报各地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情况。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旅游市场大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做好旅游市场大检查作为宣传贯彻《旅游法》的一件大事抓好抓实,认真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旅游法》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结合重点工作做好市场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十一”黄金周旅游假日工作与切实解决旅游者反映突出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旅游市场大检查与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游文明素质结合起来,把旅游市场大检查与“诚信兴商宣传月”结合起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处理旅游纠纷与投诉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游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旅游全行业诚实守信意识。
3.重抓规范重落实求实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突出抓好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的贯彻落实,突出抓好旅游服务合同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舆论宣传在旅游市场大检查中的推动作用,边检查边曝光,集中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典型案例,展示执法检查工作成效。要认真汇总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按时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报送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