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一力说,各地对《旅游法》提出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旅游法》内容的,一方面是关于《旅游法》贯彻落实工作中的。两方面的问题有一个共同的研究认识途径,就是《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法,其中属于民商法的内容,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市场主体双方执行;其中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内容,执行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重新审视法律赋予的职能职权。
杜一力说,《旅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重要责任和职能直接明确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家,而不是赋予旅游部门,这些职责都是以旅游者保障为核心的。《旅游法》设置的大市场、总协调、宽基础、小管理的体制机制模式,提升了现有体制的统筹性,符合旅游综合产业的规律和要求,并且为今后旅游体制机制建设留下了空间和发展余地。
杜一力强调,各地要大力推动《旅游法》中确定的政府职能的落地,要善于将其转化为旅游部门的工作抓手。在此过程中,要对已经有的旅游领导小组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能法定化,形成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机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