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风景名胜区禁设入河排污口
www.seelvyou.com     2013-07-03 09:19:43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

  《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新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

  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向社会发布“《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首个《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走到了尽头。

  《意见》对此前的《办法》进行了更细致的修订,在原有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上新增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入河排污口。同时,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由市城市管理局改为市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

  《意见》新增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据介绍,出现以下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由排水户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排污口;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三是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水户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除此之外,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排水户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同时,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向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新增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将限制供水

  《意见》还规定,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到当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市区范围内还需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依照规定,应办理排水许可的新增用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权的,供水单位可以对其限制供水。

  与2007年颁布的《办法》相比,除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以及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等,《意见》中对排水户新增了三项禁止行为的内容,首先是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意,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其次是虽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还有就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水户共用排污口需各自申报

  根据《意见》,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提供申请书、所在镇街(园区)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依据、论证报告、设计图纸、现场照片等材料。《意见》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有些情况是一律不能批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说,“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内,又比如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或者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以及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入河排污口。”除此之外,不符合防洪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入河排污口也不允许批准设置。

  以上负责人还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水户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水户应当各自独立办理申请事宜,独立登记和上报有关资料。

关键词:广东 东莞 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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