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外出未归 旅行社草率处理
2006年5月中旬,金某随被告旅行社组团乘坐大巴外出旅游,次日凌晨4时许,金某对同住一个房间的刘某说,自己身体有点不舒服,要出去拿药或挂个吊瓶,然后拿着钥匙离开了房间。早饭前,见金某一直未回,刘某便将其情况告知了该团负责人。
早晨8点钟左右,金某给同行人员打来电话,要求去接他,并告知自己所处的位置。同行人员将该情况告知了旅行社的导游。但是,旅行社并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而是继续旅游行程。
多方寻找未果 判决宣告死亡
至当晚行程结束,金某仍未回到宾馆。拖延将近12小时后,晚上20时许,被告旅行社到景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案件后,虽经不断查找,但一直未找到金某。之后,被告旅行社、村委会、金某的家人、朋友等多次寻找,并在当地登报寻找,均未发现金某的下落。
2010年5月,金某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金某死亡,法院于2011年5月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金某死亡的判决。之后,金某的母亲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各项经济损失。
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旅行社担责70%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游客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其明知金某属外出旅游者,对旅游景区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并不熟悉,自行返回宾馆可能性不大,在明知金某所处位置特点,可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情况下,未及时寻找,拖延将近12小时后才报警,致金某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故应当认定被告旅行社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
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脱离团队未通知旅行社导游或经导游许可,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因身体不适外出看病并非故意脱离团队,且在第二天告知了导游。根据双方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应的违约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