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或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情况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省旅游局行政审批办主任王作华介绍说,截至2012年底,我省的旅行社数量已达到581家,旅行社分支机构350家。省旅游局已专门下发通知,明确了降低缴存数额的条件及程序等,提醒广大旅行社及时办理降低数额手续,以使此项政策尽快发挥出作用。目前,吉林省旅游局为部分旅行社办理了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的工作正有序进行。
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安排,省旅游局将对全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情况与相关银行进行核对,对旅行社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达到减低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条件的旅行社名单,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而当旅行社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人民法院划拨保证金后,则需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全额交存质量保证金。
王作华表示,给旅行社减负,有利于在旅游行业中营造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健康发展的行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