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5月21日上午召开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培训会”上获悉,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对经营高空、高 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才能开门营业。第47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第47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这些规定,经营漂流项目就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并经过安全风险评估,经营此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也必须购买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浙江省旅游局、杭州市余杭区风景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景区要开设漂流项目,目前只需到工商申领营业执照即可,不需要通过任何安全风险评估。旅游业内人士也称,尚未实施的《旅游法》对于那些已经领了执照的企业,并没有约束作用。
一些在行程中含有漂流项目的沪上旅行社也表示,类似项目多为自费,游客可自行选择,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保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