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培训会就《旅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解读,其中备受关注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样一来,旅行社以后可能会根本不再销售有购物行程的产品,不然先行赔付的压力会很大,旅行社承担不起这样的风险。”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为了让社会各界更清楚《旅游法》各项规定的具体意义,国家旅游局方面目前正在着手制定围绕该法律的释疑文件编制工作,争取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此外,上海旅游业也将根据《旅游法》规定对目前旅游行业的条例和规章进行调整修改,若在今年10月前来不及修改的,就以《旅游法》的标准执行。而上海针对旅游法的地方配套政策,目前也在紧张制定之中。